金融委員會11日對比特幣現貨ETF的發行和中介表明了正式立場。 金融委員會指出:"比特幣現貨ETF的發行或海外比特幣現貨ETF的中介有可能違反現有政府立場和資本市場法。" 這是10日(當地時間)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批準現貨ETF的消息傳開后做出的決定。 金融當局對證券公司的海外ETF商品中介進行先發制人的管制是非常罕見的事情。 但是當局明確表示,比特幣期貨ETF可以像現在這樣進行交易,目前沒有紀律計劃。 在國內,未來資產、三星、韓亞、KB、NH投資證券等大部分大型證券公司都在中介比特幣期貨ETF。
目前,比特幣現貨ETF相關爭論的核心是對是否違反資本市場法的權威解釋。 金融委員會表示,《資本市場法》第4條第10項規定,集合投資機構ETF的投資對象不包括虛擬資產,不允許批準比特幣現貨ETF。 法律定義的"基礎資產"包括△金融投資商品△貨幣(包括外國貨幣)△一般商品△信用風險△根據合理的方法計算或評價價格指標等單位的風險等。 比特幣期貨ETF是追隨衍生商品性質的期貨指數的商品,與實際購買比特幣擁有的比特幣現貨ETF不同。 這就是不承認比特幣為基礎資產的金融委員會繼續為比特幣期貨ETF鋪平道路的原因。 韓華資產運營ETF本部長金成勛(音)表示:"集合投資機構的目標是根據基礎資產的價格或指數變化來運營","比特幣不能進入基礎資產"
國會常任委員會政務委員會的看法不同。 曾歷任KAKAO BANK共同代表、韓國投資證券資產運用本部長等職務的共同民主黨議員李龍宇表示:"股票性的判斷標準是責任和權利義務關系","比特幣雖然由財團發行,沒有股票性,但是以公司發行的ETF形態制作,具有了股票性。" 同時還指出:"在比特幣現貨ETF中負責的主體是運營公司和證券公司","商品的危險性是在市場上購買的人要判斷的問題。" 議員室還追加了中南美薩爾瓦多在2021年9月將比特幣指定為法定貨幣,因此相當于外國貨幣的主張。
法律界也提出了類似的意見。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資本市場專門律師指出:"根據現行法律,可以計算或評價價格的危險可以成為基礎資產,考慮到比特幣的交易規模等,可以滿足相關條件","從投資者的便利和國際整合性角度來看,比特幣現貨ETF是必須允許的。"